韩国保安林限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0页(360字)
韩国《山林法》第59条规定,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依据本法规定告示的保安林预定地,按总统令规定,在一定期间内,可以禁止或限制立木、竹之采伐、林产品之采取、掘取,或变更其他土地性质的行为。第62条规定:在保安林区域里,未经山林厅长许可,不准有采伐立木、竹,采取、掘取林产品,放牧家畜、变更其他土地性质的行为。(2)山森厅长在出现第1项之许可申请时,除了认为其申请内容对达成指定保安林的目的方面会成为障碍的情况之外,应许可之。第63条规定,国家对没得到有关保安林许可的山林所有者,对于因其行为受到限制而蒙受的普遍损失,按总统令规定予以补偿。第65条规定,汉城特别市长、釜山市长或道知事对违反第59条和第62条规定者,可以令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造林及其他恢复原状工作。
上一篇:韩国国有林出租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