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有林出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10页(226字)
韩国《山林法》第75条规定,山林厅长限在下面各款情况下,可以出租国有林或许可使用:(1)为公用、公共用或公益事业而必要时;(2)为牲畜、造林或矿业而必要时;(3)为山林契、山林组合或山林组合中央会造林而必要时;(4)为产业设施而必要时;(5)为得到卖出之国有林产品者设置采取、加工或搬运其产品的设施而必要时;(6)有特别缘故者愿意以出租为造林目的时;(7)得到学校设立认可者作为学校用地使用而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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