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火烧迹地整顿告示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6页(205字)
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法》第7条规定,道知事依照前条规定作出火烧迹地整顿预定地决定的通知时,须及时告示下列各款事项:(1)有火烧迹地土地的所在地、利用规划、地号、面积及所有者住所、姓名或名称;(2)火烧迹地整顿期限及迹地整顿预定地的面积;(4)其他必要事项。道知事依据前项规定告示后,须将其告示内容及时通知给有火烧迹地的山林所有者、火烧迹地的耕作者及山林契之长。
上一篇:韩国火烧迹地整顿经费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