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火烧迹地整顿经费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86页(285字)
韩国《火烧迹地整顿法》第9条规定:(1)道知事在发出通知30日后,须命令前条规定的火烧迹地整顿者依照总统令规定整顿火烧地。(2)道知事在前项规定的火烧迹地整顿命令的接受者仍未实施火烧迹地的整顿或表示无法整顿火烧迹地时,可依照总统令规定,指定耕作者或山林契代行之,或令属于尚未分得火烧迹地者加以整顿。(3)火烧迹地整顿所需的费用,由前条规定的迹地整顿者和依据前项规定整顿火烧迹地者负担。(4)道知事在下达第1项规定的火烧迹地整顿命令的情况下,如认为对迹地整顿有必要时,可责令搬迁或拆除在该整顿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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