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63页(805字)
第二十五条 在省级预算执行中,需对预算进行调整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六条 在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预算调整方案:
(一)预计省级预算减少收入超过预算收入8%的;
(二)预计动用省级预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超过预算收入8%的;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重点支出项目需要调减预算支出的;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决议中强调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预算支出的;
(五)省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审查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省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提交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省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对预算调整方案,审查的重点为:
(一)是否属于调整的范围;
(二)调整的理由及依据;
(三)调整方案特别是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是否收支平衡;
(五)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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