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渔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6页(399字)
菲律宾属于岛国,海域宽广,水产资源十分丰富,海洋渔业以近海捕捞为主。长期以来,国家重视渔业立法。1932年12月5日国家议会通过《渔业条例》,后经多次修订,至今适用。该条例由6章85条组成,主要对岛屿捕捞作业、地方渔业、保留渔业、水资源开发、保护和管理、违法处罚等作出规定。20世纪50年代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和规章。国家议会也于1950年6月7日批准了《共和国条例428号》,宣布凡持有出售或分配因使用炸药或有毒物质而麻木、致残或杀死的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均属非法、应受到处罚。1956年6月,议会对此条例作出修正,加大处罚力度。1963年,议会批准《共和国条例3512号》,决定设立国家渔业委员会,通过扩大政府机关来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开发、保护和管理。1976年,政府颁布《第121号渔业管理法令》,其中对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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