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家畜人工受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8页(222字)

韩国《畜产法》规定,拟成为家畜人工授精师者,作为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须得到道知事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予以的任命:(1)作为大学或专科大学的畜产系毕业生而进修过家畜繁殖学或人工授精科目者;(2)兽医师;(3)在道知事依据农水产部令之规定而实施的授精考试中合格者。相当于下列各款之一者不得成为授精师:(1)禁治产者或限定治产者;(2)精神病患者或麻药中毒者;(3)因身体障碍而不能执行业务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