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工作机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94页(1248字)

第五条 县、乡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县级选举委员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其组成人选,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理选举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选举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城镇的街道办事处设立选举指导办公室,作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辖区内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组,具体指导和协助各选民小组的工作。

选区内划分为若干选民小组,推选正副组长各一人,办理本小组的具体工作,农村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城镇按居民委员会划分选民小组,较大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可按工段、车间、处室、科系、班组划分选民小组。

第七条 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任务:

(一)负责《选举法》及本细则的切实执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干部,部署、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三)组织选举宣传活动,向选民解答有关选举问题;

(四)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的代表名额,规定选举日期;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填发选民证;

(六)受理有关选民资格问题的申诉,作出处理决定;

(七)组织各选区提名推荐、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汇总各方面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和各候选人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

(八)审查选举结果,根据《选举法》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并予宣布;

(九)向上级报告选举工作情况,总结选举工作经验;

(十)选举结束后,向上级作出选举工作总结报告,选举委员会及其所属机构即行撤销,有关文件、选票、表册、印章,县级的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保存,乡级的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保存。选票保存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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