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页(260字)

资本主义国家中从事地方公共事业的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其中包括工会、商会、居民福利、慈善、救济等经济团体和居民福利事业团体,对学校、医院、公园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事务的文化教育、医生事业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的活动通常由地方公共团体负责人管理和监督,地方公共团体根据相应的法律决定本团体活动的内容。资本主义国家议会,对公共团体的活动,通过立法活动进行调整。在资本主义国家,劳动者组织工会和罢工的权利常受到议会劳工立法的严格控制,资本主义国家禁止政治性罢工和举行同情罢工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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