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资源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5页(568字)
1988年6月13日,国家林业部发布《加强森林资源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本规定由26条组成。主要规定:(1)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管理体系。林业部设立森林资源管理司。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履行规定的职责。(2)加强林业用地管理。一切林业用地,非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改做他用。(3)加强对造林、更新的监督检查和新成林的验收。新造幼林达到成林标准后,由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由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及时组织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发给验收合格证,记入森林资源档案。(4)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消耗。采伐林木必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的规定进行采伐。(5)加强林业调查设计工作。林业生产建设和资源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应根据需要,设立林业调查设计队伍。(6)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各级森林资源数据必须经上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审定,方可作为法定数据。(7)实行领导干部任期森林资源消长目标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消长作为考核县、乡行政领导政绩的主要内容之一和考核森林经营单位负责人政绩的主要内容。(8)建立森林资源审计制度,可按年度进行全面审计和根据需要随时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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