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渔家储蓄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6页(550字)

韩国1985年12月23日颁布《农渔家零存整取储蓄法》,共19条。立法目的:旨在支援农渔民的财产积累,提高储蓄意识,奠定农渔民安定的生活基础,并引导农渔民将其所得投入储蓄,以增加农业、水产业、畜产业资金的供给,促进农业、水产业、畜产业的发展。本法所称“农渔家零存整取储蓄”系指农渔民统一定期间的储蓄后以现金方式提取储蓄本利及储蓄奖励金的储蓄。该法规定:政府、韩国银行及储蓄机关应在支援农渔民生活的稳定、储蓄意识宣传及财产积累方面优先采取必要措施;拟参加零存整取储蓄合同的农渔民须同储蓄机关签订合同;农渔民根据本法规定的储蓄合同储蓄一定期间后,除由储蓄机关支付利息外,政府还应支付储蓄奖励金,为此设立农渔家零存整取储蓄奖励基金;基金由财务部长官运用和管理;财务部长官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制定基金的筹措及运用计划,经国务会议审议后交由总统批准;财务部长官在基金运用需要时,可以基金的负担向韩国银行临时借入,并在一年内偿还。该法还规定,对于零存整取储蓄合同期满后而由农渔民或其继承人支取的利息及储蓄奖励金免征所得税、赠与税或继承税;财务部长官对储蓄机关可下达监督上所需要业务的命令,可令储蓄机关报告业务或公务员检查其业务,可将这一权限委任于韩国银行监督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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