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集体木材市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4页(552字)

1986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发布《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主要规定:(1)集体林区的木材市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导和管理,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做好管理工作。(2)除林业部门的国营木材经营单位可在集体林区直接收购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木材交易一律在木材市场进行。(3)凡经营木材及其半成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本规定办理营业执照,方可经营。取缔无照经营。(4)集体林区木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伐的木材,凭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销售证明,可在木材市场自由销售,也可交木材经营单位代销或议价收购。有国家木材收购合同任务的地区,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可上市自销木材。(5)运输木材出县、出省的,要经过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木材运输证件。(6)在木材市场进行木材交易,须经市场指定的检尺员按国家木材验尺标准检尺,出具检尺码单。(7)木材价格可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随行就市,由买卖双方议定,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税、费。(8)集体林区非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采购木材,只限自用,不得就地转手倒卖。(9)坚决取缔黑市交易。严禁无销售证明的木材上市。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无证采伐的木材,不准伪造、涂改、买卖木材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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