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森林权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5页(533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正通过的森林法规定:(1)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除外。(2)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3)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4)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5)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6)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7)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8)国家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的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费、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制集资。(9)国家保护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的集体和个人依法享有的林木所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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