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4页(436字)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条 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各级财政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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