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33页(1461字)
第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
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等部门,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工作部门可视情况提供参阅资料,经有关负责同志审阅后由办公厅印发。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提请任命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可以作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和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和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必要时可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和初步审议后,由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查修改,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研究,由有关工作委员会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
有关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由有关工作委员会研究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报告。主任会议决定由办公厅组织起草或修改的,可以由办公厅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工作部门进一步研究,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