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1页(720字)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机关的组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附件一规定的办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选举委员会由800人组成,包括工商、金融界200人,专业界200人,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会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以个人身份投票,不少于100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第一任行政长官另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的6名议员亦由选举委员会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对选举委员会也作了类似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由60人组成,其中分区直接选举产生议员2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议员10人,功能团体选举产生议员30人。这里所说的选举委员会不同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附件一、附件二所说的选举委员会是选举第二任及其以后的行政长官、第二届立法会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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