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31页(425字)

对选举结果或候选人的当选资格存在争议并将争议提交司法机关或具有司法职能的特定机关裁判。选举诉讼通常包括对选举效力的诉讼和对当选效力的诉讼两种情况。前者是指选民或候选人确认办理选举事务的公职人员、其他选民或候选人有贿赂、威胁、利诱等舞弊行为并影响了选举结果而提起的诉讼,这是一种对事诉讼;后者是指认为当选人资格不符,所得票数不实或候选人认为对本人得票的计算有误,提请法定机关裁决候选人的当选是否有效,这是一种对人诉讼。对选举诉讼的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看法,主要有政治主义和法律主义之分。政治主义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诉讼是政治问题,应由议会等政治机构处理选举纠纷;而法律主义则主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虽然政治色彩很浓,但性质上仍属于法律权利,应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选举争讼,因而要求司法机关以司法程序对选举争讼作出裁判。与普通诉讼相比,在选举诉讼中对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一般不作过多的资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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