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源材料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4页(270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17条规定,制药厂以牛源材料作为生产配料或试剂时,对原材料进行仔细筛选可为其提供最大的安全性。为此目的的进口牛源材料的国家,应考虑到以下因素:(1)根据规定,确定动物饲养群牛海绵状脑病的状况;(2)提供源材料动物的年龄;(3)所需组织是集中抽样,还是来自单个动物。对牛海绵状脑病进行风险性评估,还应考虑一些其他因素,如:(1)组织采集过程中避免污染的注意事项;(2)加工厂内进行原料处理的程序;(3)使用原料的数量;(4)应用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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