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脂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4页(384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16条规定,进口牛脂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其:(1)来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国家或地区;或者(2)来自不能证实无牛海绵状脑病,但又未曾宣布发生过先天性牛海绵状脑病病例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来自低发国家或地区;(3)进行脂肪熔化;(4)如果来自脱脂骨,则:颅骨和脊柱应予去除;应用某一种方法进行过加工处理;进口美容及药用牛脂复合物(无蛋白的牛脂复合物除外)产品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卫生证书,证明该产品:(1)来自无牛海绵状脑病国家或地区;或者(2)来自不能证实无牛海绵状脑病,但又未曾宣布发生过先天性牛海绵状脑病病例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来自牛海绵状脑病低发国家或地区;并且(3)经过高温高压产生的水解作用处理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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