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临时占用审核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5页(339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40条规定:(1)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2)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71条规定:(1)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2)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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