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家畜改良增殖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2页(260字)

日本1992年《家畜改良增殖法》第35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为促进家畜改良增殖事业,命令种畜检查委员或地方检查委员深入畜舍、家畜人工受精所、家畜精卵移植场所进行家畜设施、构造、设备、器具的检查,必要时也可收取检查时用的少量的精液、家畜未受精卵进行检查。(2)种畜检查委员或地方种畜检查委员,根据前项规定深入、质问、检查或收取时,应携带能表示身份的证件,当有关人要求时应及时出示。(3)对按本法进行必要的深入、质问、检查或收取行为不能视为是犯罪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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