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48页(969字)

台湾地区现行最高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行政院对于行政事项有最高的行政统率权,包括最高行政政策的决定权、行政指挥权和监督权。

台湾行政院由院长、副院长各1人及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副院长由院长提名,总统任命。政务委员分为两类:一类为各主管部、会委员,一类为不管部、会委员。行政院的机构,包括院长、副院长、各部会首长以及不管部、会政务委员组成的院会和处理内部事务的秘书处以及下属的部委处、局。台湾宪法对于其他“四院”的职权都有专条列举,惟独对行政院的职权未作具体规定。据学者解释,是因为行政院事务繁杂,无法一一列举,只能作综合概括。具体包括:①提出法案和其他议案权。行政院会议可决议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等。②移请复议权。指立法院不同意行政院的重要政策而作出变更决议,行政院经总统核准之后可以将立法院的变更决议移请立法院复议。③提起预算、决算权。指行政院在会计年度开始的3个月前向立法院提出下一年度的预算案;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监察院提出决算案。④最高行政命令和决策的副署权。包括总统公布法令须经行政院院长副署;发布“紧急处分令”须经行政院会议决议等。⑤行政监督指挥权。对于所属行政机关就行政事项得依法为撤销、变更或停止的处理。

台湾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表现在:①行政院须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立法委员在开会时,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②行政院移请立法院复议的案件,如经立法委员2/3维持时,行政院院长即应接受该决议或辞职。

台湾学者认为,从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地位讲,台湾行政院既不同于西方议会制下的内阁,也不同于总统制下的内阁。一方面,总统颁布法令由行政院院长副署、行政院向立法院负责等规定与总统制相异而与议会制相同;另一方面,立法委员不得兼任官吏(包括行政官吏),行政院对立法院的决议有移请复议权而无解散立法院之权、立法院对行政院无不信任投票权等规定则与议会制相异而与总统制相同。因此,不能简单将台湾行政院的地位等同于西方各国的内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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