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进口卫生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0页(546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规定:(1)各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现定的卫生条件。(2)为了生产、储藏和发货到共同体的托运产品的条件得到认可,共同体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的专家和成员国可到当地进行观察调查,由共同体承担费用。(3)在确定进口水产品条件时,应特别注意第三国的法律、主管当局检查机构的权力、监督单位、保证遵守本规定的标准。(4)在货物发运给共同体时,必须附有卫生证书;贴上标记;第三国出口企业名单。(5)成员国家应该保证做到,从第三国家进口水产品,实施条件至少应该相当于共同体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产品的条件。为进一步加强管理,协调各成员国从第三国进口水产品工作,欧共体委员会1992年12月1日颁布《欧共体从第三国进口水产品——、甲壳类、贝类卫生条件》规定,为了允许进口活双壳贝类及水产品的规定得以确定,将由委员会的专家评估团对每个第三国进行评估。欧共体1993年3月15日颁布《规定某些从第三国进口水产品证书的过渡标准以便转换到1976年欧共体理事会指定所规定的管理制度》规定,从第三国进口到共同体的水产品应附上一份规定的统一样式的卫生证。本指令后附件中提出了卫生证明书样本。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