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销售卫生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00页(305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规定,捕自天然环境中的水产品投放市场出售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船上经过放血、去头,去内脏和去鳍冷却或冷冻;(2)在被批准的企业内,经过合适的包装和预加工、冷冻和适合于卫生地储备等处置;(3)依法进行卫生检查;(4)依法进行合适包装;(5)有证明标记;(6)依法进行运输和储藏。《规定》还规定,养殖水产品投放市场必须在合适的卫生条件下宰杀、不能被泥、粘土或粪便污染。活水产品投放市场上,应在任何时候都保存在最合适的存活条件下。禁止各科的有毒鱼类、含有生物毒素的水产品投放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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