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保行政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4页(329字)

日本政府于1927年8月27日颁布《水土保持行政监督令》,多次修改,1975年7月14日再次修改颁布。共4条。主要规定:(1)根据水土保持法或依据其所发的命令,由市町村、市町村行会、町村行会及水利行会(预防水害行会)的所属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水土保持行政令以及由府县最高负责人命令,许可的事项,第一次要受府县最高负责人的监督,第二次要受建设大臣的监督。(2)依据水土保持法的规定,由国库负担其一部分费用的水土保持工程计划,或由国家实施的工程因其他原因所产生的负担方法等事项及其变更、停止及废除,必须要得到建设大臣的认可。(3)依据本令需要批准的事项,按照建设大臣的规定,只限于容易做到的事情,必须要得到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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