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卫生条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9页(493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为加强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管理,使成员国之间更加协调一致,形成平等竞争,保证消费者得到优质的产品,于1991年7月22日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共3章19条,主要对水产品投放市场出售的卫生条件、从第三国进口水产品卫生条件等作出规定。《规定》的附件共8章,主要对水产加工厂、船的卫生条件、卸期间及卸鱼后的卫生要求、加工企业的卫生条件、陆上处理水产品的特殊条件、生产条件的卫生控制监测、包装卫生、水产卫生标志、储藏和运输卫生等作出具体规定。《规定》在协调各成员国关系上作出规定:(1)共同体应采用控制措施以保证各成员国统一应用本指令规定的标准。(2)为管理共同体内部市场,多种措施应同样适用于各成员国间的贸易和成员国的贸易。(3)对第三国投放在共同体市场的水产品,不能给予比共同体内部更有利的条件。(4)对有争议的产品,应该服从有关检查的法令和管理原则;从第三国进入共同体的产品,必须由兽医组织进行检查。(5)应委托经济和社会委员会通过某些措施落实本指令,对各成员国间的合作程序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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