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加工条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9页(490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进行水产品加工处理时,应抑制致病微生物的发展;加工企业应予以监测和控制,进行记录保存。(2)盐渍、熏制、干制或醋渍等处置产品,其储存限制时期,必须按规定清楚地注明在包装上。(3)罐装水产品应密封和进行杀菌处理。(4)熏制加工水产品,必须在分开房间进行;熏鱼用的产生烟的材料,必须做到使用时不致污染产品;禁止用油漆、清漆粘合或其他处理过的木料生烟熏制;烟熏后,产品必须迅速冷却,进行包装。(5)水产品盐渍操作必须在不同房间进行;用盐必须洁净,废盐不能再用;容器必须能排除污物。(6)甲壳类和贝类烧煮后必须迅速冷却;去壳必须在卫生保证的条件下进行。(7)机械采取鱼肉,采取前必须去内脏和用水洗净;机械工作时应每隔2小时清洗一次;采取的肉,必须尽快冷冻。(8)水产品在生产和供人类食用当中,必须进行感官检查,除去看得见的寄生虫;被寄生虫滋生过的,不能投放市场供人类食用。(9)鲱鱼、鲐鱼、大西洋和太平洋鲑鱼进行冷熏加工,鱼内温度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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