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解冻处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9页(244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承担水产品解冻的企业,必须根据卫生条件要求解冻,避免污染,有合适的排出融化水的装置;在解冻过程中,水产品的温度,不能急速地增加。(2)解冻后的产品必须根据本指令的规定进行处理,当其进行预加工或加工后,操作必须尽快进行,如果其直接投放市场出售,必须根据理事会的指令规定,在包装上清楚地注明冷冻的状态,接近于成员国有关标签、广告和说明食物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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