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冻品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9页(251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水产品冷冻工厂必须有充足冷冻能力的冷冻设备,可以迅速降低产品的温度,符合本指令规定的温度;盐水冷冻的整体鱼打算做罐头的,温度可比规定略高一些,但不能超过-9℃。(2)储藏区必须有一温度记录装置,放置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记录的感温器必须放置在冷藏室远离冷源的地方,即应把它放在冷库温度最高的地方。(3)必须有产品的储藏期间中的温度图表,以供检验机构的观察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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