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水产鲜品处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99页(319字)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1991年颁布《水产品生产和投放市场的卫生条件的规定》的附件中规定:(1)冷却的未包装的水产品,未进行分发、加工,到达企业后必须用冰储存或陈列在企业的冷库内,放置在卫生条件好,对产品无伤害的容器中,按需要加冰;包装的鲜水产品必须在相同冷却条件下存放。(2)必须按要求去头、去内脏,用饮用水或清洁海水彻底清洗。(3)进行鱼片、薄片操作时,必须避免污染或损伤产品;出售的鲜鱼片和薄片必须冷却。(4)用作鲜水产品分发或储藏的容器,必须保证不污染产品,同时能保鲜;必须有合适的排出融解水的装置。(5)废弃物必须放置在容易清洗、消毒的容器中,及时清理,不能形成污染环境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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