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曼船舶油类报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1页(267字)

阿曼1974年《海洋污染控制法》规定:(1)任何将要通过防污染区水域的船舶的船主、船长或其他操船人员,应立即向“官长”报告本法所提到的任何作业情况的发生,直至这种船舶在防污染区航行、这类作业发生时为止。这种报告应在上述作业情况发生后尽快地或按“官长”所制定规章的规定的方式进行。(2)泊于阿曼领水内并向防污染区排放污染物的着陆物或输油装置的拥有者或占用者应立即向“官长”报告这种排放。这种报告应包括污染物的种类、事件发生的日期、时间和具体地理位置,并应在事情发生后尽快作出这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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