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品输出价格维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4页(486字)

1961年,韩国颁布《农产品价格维持法》,对输出农产品价格维持政策作出规定。1969年,政府依总统令发布《农产品价格维持法施行令》。在维持法中,第6条规定农产品的输出奖励政策。规定政府认为为维持特定农产品的价格,有必要奖励输出时,可令内阁令指定的机关对输出业者融资。第7条规定,当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依据内阁令的规定向输出农产品者交付补助金。第8条规定,政府须制定必要措施,支付或筹措向输出农产品者交付补助金所需的资金。《农产品价格维持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在输出方面认为必要时,农林部长官有权处分收购农产品价格,经国务会议审议并获总统批准后决定。第4条规定,输出的特定农产品的范围,根据当年生产及经济情况,由农林部长官决定并公布。确保出口农产品的融资业务由农业协同组合及一般银行经办。关于补助金交付,第5条规定,当出口该农产品者同海外进口者之间签订的买卖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因而发生由差价损失时,可用维持法有关补助金规定的补助金全部或部分地补偿其损失额。补助金的交付程序由农林部长官同经济企划院长及有关经济长官协商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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