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害拆除命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36页(22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46节第1条规定,在依照前述第45节第6条对某一住宅作出拆除命令的情形下,住宅的所有人必须在命令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该住宅,并根据拆除命令的指示和限定的范围销毁住宅的材料。第2条规定,如果住宅的所有人不能执行前述第1条,则行政长官或者经他书面授权的人员可着手拆除该建筑;如果必要的话,销毁材料,并向所有人收取工程费用。第3条规定,后述第98节可依照本节规定向所有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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