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争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0页(216字)

法国《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类)》第10章中规定:(1)合作社发生的争端在提交司法机构之前,应先由董事会调解,力争协商解决。合作社存在期间或清账期间发生的纠纷一旦提交法院,将由合作社所在地有关司法机构处理。(2)在选择社址出现分歧时,所有社员都在合作社所在地区进行选择。(3)任何人均可向合作社提出了解合作社章程的要求,或者本人付费获得一份合作社章程正式复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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