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62页(2232字)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须提前请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所在地、市和解放军分别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建议,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本次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决定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大会副秘书长人选、会议日程、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以及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三)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四)对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小组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也可以召开专题会议或者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需要列席会议的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且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主席团备案,或者由主席团决定。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也可以举行记者招待会。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和选举事项,应当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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