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1991年濒危物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56页(385字)
葡萄牙于1991年3月22日颁布《关于对濒临灭绝的动植物种群的国际贸易活动的管理法案》。该法案贯彻执行了葡萄牙1980年颁布的《关于对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种类的国际贸易公约》和欧洲经济共同体3626/32号规章。该法案指出:对《公约》附件1中及《规章》附件C1中所列出的动植物种类进行销售、养殖、运输及为出售而进行展览等活动均应得到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部门的授权。授权特别适用于(1)根据《公约》和《规章》的规定而引入国内的品种;(2)捕获的或人工养殖的品种;(3)以科研、教学和保护为目的的品种。法案规定不给予以下品种授权:(1)犀牛角;(2)根据《公约》未进行登记的象牙;(3)《公约》附件1、2、3和《规章》附件B、C中列出的种类。法案还规定国家公园和自然保护区负责登记在《公约》和《规章》附件中列出的种类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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