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野生动物伤害防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7页(275字)
泰国《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5条规定,本法约束在下述情况的必要行动,即:当或他人受到动物威胁时,可采取正当的防卫措施,以保证其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但在上述情况下的猎物,如属保存或保护动物,无论或死或活,一律不得移动,并须立即向公安人员报案,经检查情况属实后,猎物归国家所有。第6条规定,授权给农业合作部部长维护本法,并有权任、免公务人员,发布法令,判定不超过附件中规定的手续费标准,以及适应本法推行的其他条例或办法。第42条规定,凡违反第5条、第17条和第23条者,将受到不超过1,000铢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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