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会会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2页(224字)

台湾1985年《农会法》第4章会员中规定:(1)年满20岁、居住农会组织区域内的自耕农、佃农、雇农、农业推广工作者、农、林、牧场员工可加入乡、镇、区农会。(2)农会会员每户以一人为限。(3)各级农会会员代表中,应有2/3以上为自耕农、佃农及雇农。(4)受到破产的宣告尚未恢复权利者不得成为农会会员。(5)农会会员有违反本法行为或不遵守农会章程或代表大会决议,直接危害农会时,情节重大者,应予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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