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野生动物定义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7页(376字)
泰国1960年《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第3条规定,在本法中提到的:野生动物不包括昆虫以及昆虫的卵。保存动物系指本法名单有的稀有动物。保护动物系指一,二类保护动物;一类保护动物系指通常不作为食用和供狩猎用的动物捕食害虫、清除污物的动物,陪衬自然景色的动物以及其他濒于灭绝的动物;二类动物系指通常可供作食用,经允许可以狩猎的动物;狩猎系指枪击、网套、捕捉、刀杀以及其他猎捕动物的方式,包括为达到上述目的而进行的追赶、堵截、声诱等方法;野生动物的遗骸系指野生动物死亡后的身躯和身躯的各部分,包括角、皮、骨、牙、毛、鳞、趾甲等;动物的肉无论是经过烤、熏、晒、腌制还是使用其他防腐加工,也无论是无脱落、分离或仍附在躯干上,均包括在肉的范围;公务人员指经部长任命的公职人员;厅长指林业厅长;部长指维护本法的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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