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7页(201字)

泰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60年发布《野生动物保存、保护法》,自1961年1月1日起生效。本法由6章48条组成,其中,第1章狩猎,第2章野生动物及其遗骸的买卖、保存,第3章禁猎范围和区域,第4章野生动物保存、保护委员会,第5章其他,第6章惩罚。本法规定,授权给农业合作部部长维护本法,并有任、免公务人员,发布法令,判定不超过本法附件中规定的手续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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