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用地指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3页(381字)
智利《森林法》第6条规定,即使所有人没有提出申请,林业局为了本法令规定的各项目的,可以指定某一土地为主要适合于林业的土地。在此情形下,归类决定应公布在《政府公报》和由土地所在省或地区出版的、并在当地可买到的报纸上,林业公司还应当用挂号信通知有关各方。对此归类决定不服,可向前条中提到的法院上诉,该法院应按前条规定的办法审理上诉。对此上述的时效期限为90个工作日,时间从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归类通知之日起算。该归类通知只能于当月的1号和15号,或者以后月的1号和15号公布在《政府公报》上。上述归类通知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该土地的名称和别名;(2)该土地在地区、省和区内的准确地点;(3)该土地的界限和大约面积;(4)如可能,应列出该土地占有者和其邻近土地占有者的姓名;(5)税收记录;(6)上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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