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森林用地管辖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93页(301字)
智利《森林法》第5条规定,如林业局否决申请土地用于林业的一部或全部,申请人有权向土地所在郡的民事大案法官提起上诉。当土地跨越一个以上的郡时,所有涉及到的郡的法官或其中任一法官都有管辖权。上诉必须从林业局寄出否决申请的挂号信之日起,30天内提出。在申请书中记载的各利益方的住所被认为是其法定住所。对案件的审理无需按正式程序进行,所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各有关方都应被给予陈述其意见的机会,必须由一位具有专业知识并持有林业或农业学位的人提出一份调查报告,这一人选可由各方协议产生。关于人选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由法院指定。法院应在60天内作出裁定。
上一篇:智利森林用地归类立法
下一篇:智利森林用地指定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