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现代生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8页(586字)

20世纪60年代,越来越多非洲国家相继获得独立。1968年9月在非洲统一组织建设下,部分非洲国家在阿尔及尔签署了《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的非洲公约》(非洲公约),取代伦敦公约。非洲公约主要涉及野生生物,也牵涉到其他自然资源如土壤和水的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保护自然的多边条约。非洲公约目的: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在符合科学原则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保护、利用和发展土壤、水、动物和植物资源。”“对已经或将要面临灭绝危险的动植物物种的生存必需的环境予以特别保护。”该公约主要要求缔约国:(1)建立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处于国家的管制之下,以便保护那些受到危害的或具有特殊科学或美学价值的植物或群落;保护那些具有代表性的生态系统;保护所有物种,特别是列入公约附件中的物种。(2)保护保护区之外的生境。要求对水生动物生境的管理,无论是淡水、咸水还是沿海水域,在进行任何可能有害于水生境的水或土地利用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影响。(3)保护物种。应采取特别措施以保护公约附件中列出的物种。对没列入公约附件的物种,允许利用,数量控制在适宜程度。(4)对野生生物的贸易予以管制。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出口附件中列出的物种样品。同时对没有列入附件中的物种的样品或猎物的贸易和运输进行管理。(5)鼓励和促进对保护、利用和管理自然资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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