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早期生物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98页(532字)
非洲保护野生动物国际立法活动出现较早。第一个保护协定,即《保护非洲野生动物、鸟和鱼类的公约》于1900年5月19日在伦敦签署。签署者是法国、德国、大不列颠、葡萄牙和西班牙在非洲的殖民政权。公约首要目的是为狩猎者、象牙商人和皮毛商人提供充足的货源。公约提出禁止杀害被认为需要保护的有益的或稀珍、濒危的物种;禁止杀害未成年兽和雌兽;用爆炸方法进行渔业生产;禁止在保护区内猎捕、杀害和捕获任何鸟和动物。1933年,比利时、埃及、法国、大不列颠、意大利、葡萄牙、南非和苏丹等殖民地政府在伦敦签署了《关于保护自然状态下动植物的公约》(伦敦公约),取代1900年公约。伦敦公约主要强调建立保护区,要求各缔约国检查建立国家公园和严格自然保留地的可能性。公约禁止在公园和保留地内猎捕、杀害或捕获动物,采集、破坏植物。要求缔约国在公园或保留地边界之外建立“中间区域”,以方便管理部门对杀害或捕获动物的行为予以管制。公约列出了40种动物为特别保护动物,并禁止对这些动物进行猎捕、杀害和捕获。公约还要求对猎获物的国内和国际贸易予以管制,仅限于猎获物的部分及其产品。公约还禁止使用某种方式进行狩猎、杀害和捕获,包括使用毒药、网和强光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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