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尼斯水资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80页(372字)

早在中世纪,伊斯兰教的习惯水法被引进到突尼斯,成为现代突尼斯水法大部分条款的基础。突尼斯执行的是1933年颁布的《公共所有水的保护和使用法》(也称为水法),后经多次重大修订。现行有效的法律主要包括:《1885年公共征用权法律》、《1897年水利工程法令》、《1920年设立水利专业局、农田水利和工业基金组织以及水利委员会法令》、《1935年水法》、《1936年关于用水者协会组织法令》、《1958年土地改革法》、《1959年国家促进水利开发和保护的法律》、《1970年水利募捐条例的法令》、《1958年关于鼓励农民发展和管理私有水井的命令》、《1964年关于国家促进私有水井灌溉的法令》、《1964年为促进私有水井的灌溉设立农业补贴和贷款的命令》、《1964年关于国家促进水土保持的法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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