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77页(1134字)

在一些国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有使用而学者的见解颇有分歧的用语。主要的观点是:①指法律或法官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事实所推论出的结论。法律根据某种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称为法律上的推定。法官从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称为事实上的推定或法院的推定或人的推定。②推定仅指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当确认某一事实存在时,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不需用证据进行证明。这种观点认为法官根据已知的事实,基于普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未知事实的推断,不过是按照逻辑规则的推理,难免因人而异,出现错误,因此,应与推定这种假定相区别,以免混淆。

推定均涉及两种事实,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称为基础事实;根据已得到确认的基础事实而应予假定其存在的事实,为推定的事实。法律上有关推定的规定,把两种事实之间的关系规范化,只要确认基础事实存在,就可据以认定推定的事实。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占有最近被盗窃的物品,推定占有人为盗窃者。在这一规定中,占有最近被盗物品的事实,就是基础事实,如果这一事实被确认,据以推断占有人为实施盗窃行为的盗窃者,即为推定的事实。

法律上关于推定的规定,使推定的事实可以根据确定的基础事实而予以认定,不需用证据进行证明,就减少了证明对象,有利于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同时,还可使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因为推定的事实,根据通常经验,有了基础事实就应当存在或者很可能发生,但要当事人提出证据来证明就很困难,而否定其存在者则举证较易。有了推定的规定,推定的事实对其有利的一方当事人,就免除了举证责任,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如要否定,则应负举证责任,这就合理地解决了当事人之间举证责任的分担。

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上有关推定的规定,要认定存在推定的事实时,首先必须确认有基础事实。对这种基础事实,除可以直接认知的以外,应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当事人举证证明。如果基础事实未被认知或证明,推定的规定就不能适用。其次还必须以无相反证据能推翻为条件。法律上推定的事实,既是依据基础事实而假定其存在的,认为它于己不利的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争议、反驳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来作为否定的客观依据。如果他提供的证据确实可靠,是以推翻推定的事实,就不能适用推定的规定。如果相反的证据不足以推翻推定的事实,司法机关就应依法确认假定的事实存在,并用作定案的根据。有的主张法律上的推定,有可争议的推定和不得争议的推定之分。认为不得争议的推定,不允许对其进行争议、反驳,只要作为推定根据的事实被确认,司法机关就应认定推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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