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和主任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328页(1344字)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根据会议内容,主任会议可以确定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第三十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下列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
(二)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听取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工作汇报,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年度工作任务、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的内容;
(五)听取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专项工作汇报;
(六)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由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的审议意见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七)决定重大申诉、控告案件的处理方式;讨论、提出对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涉嫌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处理常务委员会指导全省县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日常工作;
(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报告,对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拘留、逮捕提出处理意见,并提请常务委员会下一次会议确认;
(十)讨论、决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出的重要事项;
(十一)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召开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联席会议,通报和沟通工作情况,商讨重要工作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和决定的重要事项,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同意,由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发布新闻。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任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