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的审查与批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75页(1749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分为一般预算草案和政府基金预算草案。

本级预算草案支出部分必须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经常性支出应按本级一级预算单位编制,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重大项目编制;对下级的专项补助支出应逐步按类别编制。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预算安排应逐步列到项。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了解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和有关部门对预算安排的意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将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并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提交部门预算草案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定的项目表。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十五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反馈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将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对预算草案进行全面审查时,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安排是否与经济增长相适应,是否符合量人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三)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确保了重点,是否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四)人民代表议案中涉及预算收支的落实情况;

(五)省委、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所需资金安排情况;

(六)其他重要事项。

在审查预算草案的同时,还应当审查人民政府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预算草案时,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代表所提意见和询问给予认真答复或说明。

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应根据代表的审查意见和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预算草案作进一步审查,并向大会主席团作审查结果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于大会表决前印发全体人民代表。

第十二条 对交付表决的预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再就关于预算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修正案通过后,省人民政府应按照决议修改预算。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和决议中同意的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并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要严格执行《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要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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