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一般授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05页(382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主管当局可以根据规定,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一般性地;针对某一特定的水源;或在通告所划定的地区内,向所有的人或任何类别的人授给用水权。(2)通告应当说明一般授权用水所适用的地理区和生效的日期,并可以说明一般授权失效的日期。(3)一般用水可以根据第(1)节给予授权,条件是用水者应获得其他一些专门法律所要求的许可或授权。(4)颁发一般用水授权之前,主管当局应当: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告;列出它所建议的一般授权项目;邀请对建议的一般授权提出书面意见,并规定提交书面意见的地址和截止日期,截止日期不早于发布通知后60天。考虑下一步应采取的步骤以使有关人士能够关注通告的内容同时可采取主管当局认为是适宜的措施。(5)本条的授权用水不顶替或限制有关人员根据本水法另外可能取得的任何用水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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