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废油排出防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3页(335字)
韩国《海洋污染防止法》规定:(1)大量的油等废弃物被排出时,要按大统领令的规定为防止油等废弃物的继续排出和扩散而采取应急措施。(2)大量的油等废弃物被排出时,符合如下各款之一者,要按大统领令的规定及时采取必要的防除措施:船舶所有者或是设施的设置者;符合第一项之外的因关联其业务而成为油等废弃物排出的行为者。(3)认定没做防除措施时,内务部长官对其命令做防除措施。(4)大量的油从港内或附近的船舶被排出时,符合如下各款之一者要积极予以协助:该港是被排出油的积载港时,该油的送货人;该港是被排出油的扬陆地时,该油的受货人;船舶滞留时,该滞留设施的管理者。(5)防除油等废弃物所用的器材及药剂应受到环境处长官形式承认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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